程序性刑事辩护——守法预期与法律风险的边界在哪?

程序性刑事辩护的法律定位

程序性刑事辩护归属于刑事诉讼法领域,是专门针对刑事诉讼进程中的程序合法性提出异议的辩护方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规定:辩护人的责任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它保护的核心法益是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与程序公正利益

刑事诉讼中控辩双方天然存在权利不对等。控方代表国家行使追诉权,掌握充足的公权力资源,辩护方从一开始就处于弱势。程序性刑事辩护,就是专门用来打破这种不对等的武器。说实话,很多当事人甚至不少年轻律师,至今都没把程序辩护当回事,觉得只要实体上有理就行,哪知道很多时候,程序错了,整个案件的走向就错了。

刑事诉讼程序性辩护环节示意图
刑事诉讼程序性辩护环节示意图

同案不同判的核心区分

同案不同判的核心区分
同案不同判的核心区分

我早前接触过一起共同走私案,两个被告人,地位相近,涉案偷逃税额相差不到十万,最终量刑差了两年多。

第一个被告人的律师,早早就发现侦查机关扣押核心账册的时候,见证人是侦查机关的工作人员,不符合刑事诉讼法对见证人的要求,扣押程序严重违法,在庭前会议阶段就提交了书面的非法证据排除申请。第二个被告人的律师觉得程序问题不影响实体定罪,直到庭审质证快结束才随口提了一句,也没交正式的书面申请。

最终,第一个被告人的账册被法院排除,控方只能扣减对应涉案税额,量刑降了一档。第二个被告人的异议被法院以超出异议期限为由,直接不予审查,按原指控数额量刑。这里的唯一关键区分变量就是是否在法定异议期内提出了符合形式要求的程序异议

差了十几天,结果差了两年多。换谁不唏嘘。不过话说回来,这真不是法官故意为难,程序法本来就是讲规则的,没有期限限制,整个诉讼进程就乱了。

公开数据里的裁判规律

公开数据里的裁判规律
公开数据里的裁判规律

2022-2024年度,最高院司法案例研究院公开整理的1278份涉及程序性刑事辩护的生效裁判显示,仅有31.2%的程序性异议被法院最终采纳。而在被采纳的案例中,89%的异议都是辩护人在法定异议期内,以符合要求的书面形式提出的。

逾期提出的异议,只有不到11%被采纳,还都是涉及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重大程序性违法,比如应当回避没有回避、应当告知权利没有告知这种。

当事人被第一次讯问或采取强制措施后,辩护人接到委托的3个工作日内,梳理全部已完成的侦查行为,将发现的程序违法点整理成带法条依据的书面异议,当面提交给案件主办民警,要求民警签字签收并留存签收底单。

案件进入审判阶段确定召开庭前会议后,将所有程序性异议、对应的证据和法条依据整理成独立的异议文件,现场提交给承办法官后,再用EMS邮寄一份至法院档案室,留存EMS底单和异议文件复印件。

一审判决作出后,如果一审法院未审查采纳相关程序性异议,提出上诉时将程序性异议单独列为上诉理由的独立章节,附全部异议证据的复印件,向法院同时提交纸质版和电子版上诉材料,自身留存一份纸质复印件归档。

本内容仅供法律信息参考,不构成委托关系,不构成对裁判结果的任何形式承诺。

作者|上海离婚律师

排版|上海离婚律师

审核|小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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