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损害责任认定——守法预期与法律风险的边界在哪?

医疗损害责任的法定边界

医疗损害责任认定归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侵权责任编,核心法条是《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保护的法益很明确,就是患者的生命权、健康权以及因此衍生的财产权益。

因为医疗行为本身的专业性,信息差是客观存在的,患者大多不懂专业医疗知识,举证能力远弱于医疗机构,这就是天生的权利义务不对等。立法上也针对这种不对等做了过错推定的安排,比如《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二条明确,医疗机构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直接推定存在过错。说实话,这个设定还是挺贴实际的,对吧?

民法典医疗损害责任法条原文
民法典医疗损害责任法条原文

两类场景的判决差异根源

我接触过两个核心争议高度相似的案例,判决结果天差地别。第一个案例,患者确诊冠心病,需要做冠脉支架植入,医生术前把支架植入的风险、药物保守治疗的替代方案、不同方案的预后概率全都讲得明明白白,患者本人和家属都签了知情同意书。术后半年患者出现支架内血栓,引发心梗,起诉医院。

第二个案例,患者做腹腔镜胆囊切除,医生术前只催着家属签了字,没提胆管损伤的并发症,也没告知开腹和腔镜两种手术路径的差异,术中不慎损伤了胆管,患者起诉索赔。

两个案子,一个医院无责,一个医院承担七成损害赔偿。核心差异是什么?就是是否履行了符合医疗规范的知情告知义务。第一个案子里,医院把该说的都说透了,患者是在完全知情的前提下做出的选择,术后出现的并发症属于现有医疗水平无法完全避免的风险,自然不能归责于医院。第二个案子,患者连自己要面临什么风险都不知道,更别说做出自主选择了,医院当然要为自己的疏漏担责。

医疗损害责任认定过错要件对比表
医疗损害责任认定过错要件对比表

不过话说回来,这个结论不是随便说的。2022—2024年度,最高院司法案例研究院发布的《医疗损害责任纠纷司法观察报告》里统计过,全国各级法院审结的医疗损害案件中,因医疗机构未尽到知情告知义务被认定存在过错的案件,占比超过41%。二审改判的一审无责案件里,超过七成的改判理由就是一审没有查明医院未履行告知义务的事实。这个比例,够说明问题了。

不同阶段的实操风控建议

不同阶段的实操风控建议
不同阶段的实操风控建议

站在患者的角度,三个阶段各做一件具体的事,就能最大程度固定对自己有利的证据。就诊前一天,整理好自己的既往用药清单、过敏史、过往手术史,打印成一页A4纸,就诊时亲手交给接诊医师,要求医师把你提交的内容完整抄录进门诊病历,离开前给A4纸和病历页拍照留存。

诊疗过程中,遇到需要签字的知情同意书,不要管护士催不催,逐字读完所有条款,有不明白的地方当场问主管医师,掏手机开录音记录沟通过程,所有疑问得到明确答复之后再签字。

如果真的出现了意料之外的损害结果,第一时间找医院的医务科,提出封存全套病历的要求,看着医务科把病历装进封存袋,在袋口骑缝签字捺印之后,给自己留一张封存袋的清晰照片,同时索要医务科盖章的封存证明。

医疗损害责任认定的核心,从来不是只要有损害就有赔偿,而是看医疗机构有没有违反诊疗规范的过错。你能把关键证据固定住,后续的责任认定自然就清晰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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