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上的加班费计算标准,到底是怎么定的?
说白话,加班费计算标准核心就是两件事:算钱的基数,乘以不同时段的倍率。 很多人搞不清基数,觉得公司说按底薪就算按底薪,不对。法律上的基数,就是你正常上班能拿到的工资性总收入,基本工资、岗位补贴、绩效奖金这些都算进去,不是只拿底薪或者最低工资来算。 倍率这块就简单了,只要你是标准工时制,就按这个来: 工作日下班后加班,至少给1.5倍工资; 周末安排加班又不调休的,至少给2倍; 法定节假日安排加班的,至少给3倍——而且这个3倍不能用调休抵,必须给现金。 不过话说回来,这个标准不是所有用工制度都适用。要是你签的是不定时工作制,比如高管、快递员这种,一般来说工作日和周末加班是没有加班费的,部分地区法定节假日加班还是要给,具体看当地规定。
最常见的两个误区,很多人一踩一个准
第一个误区:公司说合同写了按最低工资算加班费,就只能按这个来。 说实话,我见过太多公司耍这个小聪明,把加班费基数写最低工资,比实际工资低一大截,省了好多人力成本。好多人觉得合同签了字就不能改,认栽。 真不对。要是合同写的基数远低于你实际拿到的月工资,这个约定是无效的,得按你实际正常工作的月工资来算。 第二个误区:公司说月薪已经包含加班费,就不用再额外给了。 不少公司现在都这么干,劳动合同写“月薪X元,包含每月X小时加班费”,听起来好像没问题,实则都是坑。 怎么判断合不合法?你把实际加班时长按标准算一遍,要是公司给的钱比算出来的少,差额部分公司必须补,不是写进合同就万事大吉。
遇到加班费算错,三步就能解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