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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方订婚后男方提出退婚彩礼能给退回吗?

很多男女在结婚之前会先订婚,在男女订婚的时候男方家会给女方家一定的彩礼金,后来男方在订婚之后却向女方要求要退回一部分的彩礼。那么,双方订婚后男方提出退婚彩礼能给退回吗?法律有什么规定吗?看看上海离婚律师网小编收集的资料。

没有领结婚证,需要退还的。

彩礼,有的地方也称为聘礼、纳彩等,通常是男方在结婚前以缔结婚姻为目的而向女方赠送的钱物。不少地方有这种观念:如果女方提出解除婚约,女方要退还男方的订婚彩礼;如果男方提出,女方就可以不退还。事实上,这种观念是不合法的。

婚姻法解释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女方退婚首饰需要折现金退给男方吗

首先,婚前男方给与女方的金首饰,属于一种婚前赠与行为关于退婚这一块:按照已有案例来看,如果是女方退婚,一般是全额返还男方婚前赠与,因为这种赠与实际上双方存在一个约定,即双方建立夫妻关系,一般包括现金及贵重饰品等;如果是男方退婚,一般是进行协商,退还部分财物。而关于金饰是退黄金还是现金,这个问题一般是协商,一般来说,金饰的价格除了黄金本身的价格外,还存在一个加工费的问题,所以一般金饰的价格都高于同等重量的黄金,而出手金饰的价格势必以黄金计算,会存在一定的费用。其实无论是退金饰还是现金都可能涉及一个折价问题;而如果是钻石白金饰品,就有可能牵扯到一个销售问题,折价可能更多一些。一般是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女方执意退还物品的,也是可以的,不能要求女方强制支付相应的现金。

彩礼纠纷诉讼,诉讼主体该如何确定呢

在最高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中,只是说“给付方”可以要求返还彩礼,那么这里所说的给付方是否包括当事人的父母呢?实际生活中,婚约彩礼的给付、接受,一般不是在婚约双方当事人之间直接发生的,往往是一方父母或亲属通过婚姻介绍人给付另一方父母或亲属。因此如果诉讼主体只列男女本人,往往不利于这类纠纷的解决。从原告角度看,给付的彩礼是家庭共同财产或父母财产或亲属财产,男方本人不是权利人,如果只能由男方做为原告,其主体资格往往不符合《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要求;从被告角度看,收受的财产无论是被女方父母或亲属拿走,还是被女方本人接受,女方及其家属都是共同受益人,如果只列女方本人为被告,由于女方本人未收到彩礼或无独立财产,使给付方的权利得不到保障,既使得到法院胜诉判决,也得不到执行。综上,作者认为,应根据具体情况,允许男女双方及相关亲属做为共同的原、被告。

双方订婚后男方提出退婚是否要返还彩礼,如果你不清楚可以来上海离婚律师网问问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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