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脸信息收集规范——守法预期与法律风险的边界在哪?

人脸信息收集规范的法律定位

人脸信息收集规范的法律定位
人脸信息收集规范的法律定位

人脸信息属于生物识别信息人脸信息属于法律明确规定的敏感个人信息,归《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调整,核心保护的是自然人人格权范畴下的个人信息权益。说实话,很多人没意识到,这里的权利义务天生不对称。收集人脸的一方掌握技术、存储全流程,个人根本没法盯着自己的脸什么时候被用了、会不会被卖。所以法律直接把大部分合规义务压给了收集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第二十八条明确规定:”敏感个人信息是指一旦泄露或者非法使用,容易导致自然人的人格尊严受到侵害或者人身、财产安全受到危害的个人信息,包括生物识别、宗教信仰、特定身份、医疗健康、金融账户、行踪轨迹等信息,以及不满十四周岁未成年人的个人信息。只有在特定的目的和充分的必要性下,方可处理敏感个人信息,并且应当取得个人的单独同意。”

合法与违法的一线之隔

我见过两个几乎场景一样的案子,判决结果天差地别。

第一个,小区物业换新人脸门禁,提前半个月在单元楼门口、业主群都发了通知,说收集人脸只是为了门禁放行,存储用了加密算法,不会传给第三方,业主要是不想录人脸,可以办实体门禁卡,不收额外费用,最后每个录脸的业主都签了单独的知情同意书。法院审理后认定,这个收集符合人脸信息收集规范,合法。

第二个,同一个城市的另一个小区,物业换了人脸门禁之后直接把旧的刷卡门禁拆了,说所有人必须录脸才能进,既没说人脸存多久,也没说会不会给开发商用,更没有其他进门选项。业主告到法院,法院直接判物业违法,要求立刻删除所有人的人脸信息,恢复刷卡门禁。

两个案子,场景一样,结果相反,根源在哪里?关键区分变量是:是否给信息主体提供了可替代的收集使用方案。就这么一点差,风险完全不一样。

小区物业人脸门禁收集告知公告公示图
小区物业人脸门禁收集告知公告公示图

裁判数据里的合规倾向

2021—2023年度,最高院司法案例研究院公开发布的《个人信息保护司法实践报告》显示,该区间公开的117件涉人脸信息收集的民商事案件中,收集方败诉率达到67.5%。排名前三的败诉原因分别是:未取得个人单独同意、未明确告知收集使用范围、未提供可替代方案。你看,法院对人脸信息收集的尺度卡得非常严,毕竟人脸信息你泄露了,这辈子都没法换,不像密码还能改。这就是立法的初衷,从根子上防控不可逆转的人格权风险。

个人信息保护法人脸信息条款标注图
个人信息保护法人脸信息条款标注图

可落地的风控动作

可落地的风控动作
可落地的风控动作

说实话,很多合规建议都是空架子,我给三个实打实能做的动作,没有虚的。

收集启动前,在收集场景的醒目位置张贴纸质告知文件,列明人脸信息的收集目的、存储期限、使用范围、泄露应急措施,告知文件原件留底归档,同步对每个选择替代方案的用户做纸质登记,签字确认后存入档案。

收集完成后,每季度末对系统存储的所有人脸信息做一次全量加密完整性校验,对所有访问、导出人脸信息的操作生成不可篡改的操作日志,日志文件做离线备份存储,存储期限不短于人脸信息存储期限加三年。

收到删除申请后,三个工作日内完成业务系统、备份存储内所有对应人脸信息的全链路删除操作,将删除操作的系统日志截图加盖公章后,邮寄给申请人留底。


本内容仅供法律信息参考,不构成委托关系,不构成对裁判结果的任何形式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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