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08-20 19:04:07 分类:法律科普
人脸信息收集规范的法律定位
人脸信息属于典型的敏感个人信息,纳入《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的规制范畴,保护的是自然人的个人信息自决权这一人格法益。由于信息收集方多为掌握技术优势的机构,个人对信息收集后如何使用、存储完全没有掌控力,权利义务天生就不对称,所以法律把几乎所有的举证义务都压在了收集一方。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第二十八条明确规定,“敏感个人信息是指一旦泄露或者非法使用,容易导致自然人的人格尊严受到侵害或者人身、财产安全受到危害的个人信息,包括生物识别、宗教信仰、特定身份等信息;处理敏感个人信息应当取得个人的单独同意”。
说实话,很多从业者到现在都没搞懂,“单独同意”不是把人脸收集条款塞在厚厚的服务合同最后一页,让你一起签字就完事了。
个人信息保护法人脸信息条文标注图
合法与违法收集的裁判边界
说两个脱敏后的真实案例。第一个,南方某小区的物业服务项目,物业要升级刷脸门禁,提前半个月在小区每栋楼的单元门贴了纸质告示,明确说人脸只用于门禁核验,存储在本地服务器不联网上传,不想刷脸的业主可以办门禁卡或者用手机验证码开门,每个同意刷脸的业主都签了单独的知情同意书,后来有业主起诉说物业违法收集,法院驳回了起诉。
第二个,同一个省份的另一个小区,物业直接停了旧的门禁卡,要求所有业主必须录脸才能进门,既没说人脸存多久,也没给其他选项,后来业主集体起诉,法院判物业立即停止强制收集,删除已经存储的所有人脸信息,还要向业主赔礼道歉。
两个案子结果天差地别,核心就是一个变量:是否取得个人单独同意且未强迫收集。只要绕开了这个前提,哪怕你说你是为了方便管理,也站不住脚。对吧?
小区门禁人脸收集合法违法情景对比图
公开实证数据观察
公开实证数据观察
根据最高院司法案例研究院2025年发布的《2022—2024年度个人信息保护司法白皮书》统计,三年间公开的117件涉人脸信息收集纠纷中,收集方败诉的比例高达76%,其中九成以上的败诉案件,都是因为没有满足单独同意的要求,剩下的大多是超范围收集。
比如很多商场为了做客流分析,偷偷在入口装人脸识别摄像头,不告诉任何人,这种哪怕你说你没存数据,只要被查到,基本都是败诉。不过话说回来,也有不少企业是无心之失,不知道“单独同意”要求单独签,混在其他合同里不算数,这也太冤了。
收集人脸信息之前,要在收集场景的醒目位置张贴纸质告知书,明确收集目的、存储期限、使用范围,公示满3个工作日后再开始收集,每一位同意收集的个人都要签署单独的知情同意书,签字纸质件扫描后存档,原件留存至业务终止后至少3年。
日常运行过程中,每个月对存储的人脸信息做一次盘点,清理已经离职、退租等不再需要使用的人员信息,每次清理都要导出操作日志,加密存储在本地设备,不要同步上传到无资质的第三方云服务器。
如果发现人脸信息出现泄露苗头,第一时间断开存储设备的公网连接,24小时内向属地网信部门提交书面报备,同时通过短信或者书面方式告知所有涉事个人,留存报备回执和告知记录,不要私自隐瞒掩盖。
本内容仅供法律信息参考,不构成委托关系,不构成对裁判结果的任何形式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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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名称:人脸信息收集规范——守法预期与法律风险的边界在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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