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大会决议程序,不是走个过场的形式
很多人觉得这就是个冠冕堂皇的说法,反正都是业委会几个人说了算。说实话,我见过太多小区都是这么糊弄的。但你得知道,这玩意儿本质上是给你撑腰的规矩。 说白了,就是小区定大事的时候,法律要求必须走的投票表决流程。什么算是大事?动用几十万的维修基金,换物业公司,改公共绿地的用途,加装电梯,这些和所有人利益相关的事,都必须走业主大会决议程序,没人能跳过去。
踩了坑还不知道的两个常见误区
第一个误区,只要贴了公告就算通知到位了。不少业委会图省事,找个小区角落贴张纸,就算走完通知程序了。真出了事还说“我们贴了啊你自己看不见赖谁”。 不对啊。按规矩,得按小区议事规则约定的方式通知到每一个业主,能发业主群的要发,能发短信的要发,能上门送的要送,贴公告只是补充,不能当唯一的通知方式。你连人都没通知到,人家没投票,这个决议程序本身就违法。 第二个误区,只要票数够,什么事都能决议。我之前碰到过一个例子,业委会决议把小区临街的公共商铺租给开发商开超市,租金给业委会当办公经费,票数还真够了。但公共商铺本来就是全体业主共有的,收益也得归全体业主,你决议把收益自己留着,哪怕票数够,内容也违法,决议照样不算数。
觉得程序不对,你可以这么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