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序性刑事辩护——基于2020-2023裁判文书的实证观察

什么是程序性刑事辩护

隶属于刑事诉讼法范畴,是区别于实体无罪、罪轻辩护的另一条路径。核心是针对刑事办案过程中公权力机关的程序违法行为,提出抗辩主张,维护当事人的合法诉讼权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的明确规定:辩护人的责任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

它保护的法益,本质上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程序性人权,对抗的是公权力的程序违法。天然存在权利义务的不对称——一边是掌握公权力的办案机关,一边是身处羁押状态的个人,天平一开始就歪了,程序性辩护就是把天平掰回来的那股力。

说实话,我之前也没太当回事,直到亲眼见过一起改判案例,才明白这不是花架子。
刑事诉讼程序性辩护流程示意图
刑事诉讼程序性辩护流程示意图

两种辩护路径的判决差异

两个高度相似的运输毒品案,结局天差地别。

第一个案子,律师除了提出涉案毒品数量不对的实体抗辩,还重点提了:侦查机关搜查车辆的时候,既没有开具搜查证,也不属于法定的紧急搜查情形,程序严重违法,申请排除搜查到的毒品作为证据。法院审理后认可了申请,排除了关键证据,最终判决无罪。

第二个案子,同样的情形,律师全程只做实体辩护,一口咬定当事人不知情,压根没提搜查程序违法的事。法院最终采信了该份毒品证据,判处十年有期徒刑。

你说差别在哪?是否就程序违法提出针对性的具体排除申请。法院不可以主动替当事人审查程序违法,你不提,法院大概率不会主动查。这就是唯一的关键区分变量。

太可惜了。本来能翻的案子,就漏了这么一步。
非法证据排除申请文书格式范本
非法证据排除申请文书格式范本

从公开数据看辩护现状

从公开数据看辩护现状
从公开数据看辩护现状

2020—2023年度,最高院司法案例研究院公开的刑事裁判文书统计显示,全量生效刑事判决中,辩护人提出程序性刑事辩护主张的案件占比仅为11.7%。也就是说,十起刑案里,还不到两起有律师做程序性辩护。

有意思的是,这不到12%的案件里,法院最终采信程序性辩护主张的比例达到了27.9%,远高于实体无罪辩护10.8%的支持率。

不过话说回来,也能理解,很多同行觉得程序问题都是小问题,影响不了最终结果,不如死磕实体来得实在。但数据不会骗人,这条路其实没那么多人走,走通了收益极高。

实操层面的动作指引

实操层面的动作指引
实操层面的动作指引

当事人被公安机关第一次传唤讯问后,48小时内由家属委托律师,律师当面会见当事人,同步制作《程序违法事项核查记录表》,由当事人签字后扫描加密留存于律师云盘。

案件进入审查起诉阶段后,律师查阅卷宗同步讯问录像时,逐段标注讯问内容与书面笔录不符的时间节点,整理后形成书面意见提交承办检察官,索要并留存检察院的收件签收底单。

一审判决作出后,若一审法院未就程序性辩护主张作出回应,上诉期内提交上诉状时,单独列明一审程序违法事项,将原审程序性辩护材料复印件作为附件一并提交,留存邮政EMS邮寄底单。

本内容仅供法律信息参考,不构成委托关系,不构成对裁判结果的任何形式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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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名称:程序性刑事辩护——基于2020-2023裁判文书的实证观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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