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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离婚适用法院地法律依据是什么

诉讼离婚是我国婚姻法规定的离婚方式之一,提起离婚诉讼的时候,原告需要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起诉离婚需要符合婚姻法和民事诉讼法的规定,那么诉讼离婚适用法院地法律依据是什么?下面由上海离婚律师网上海婚姻律师为读者进行相关知识的解答。

诉讼离婚适用法院地法律依据是怎样的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在被告有经常居住地时,则经常居住地的法院优先于住所地的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2条之规定“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以上知识就是上海婚姻律师对“诉讼离婚适用法院地法律依据是怎样的”问题进行的解答,诉讼离婚法院管辖有一般规定和特殊规定两种,一般情况下是由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辖。读者如果需要法律方面的帮助,欢迎到上海离婚律师网进行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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