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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发现彩票中奖,前妻要求均分

离婚在现代社会不再被避之不提,反而越来越频繁,随之而来的是一系列的经济纠纷。前不久,苏州一对夫妻就因婚前购买的彩票中奖而产生了矛盾。
居住在苏州昆山的王某和黄某是一对夫妻,前不久,两人因为彼此间的矛盾无法调和最终离婚。本来二人已经分割好了财产,结果离婚两天后,黄某离婚前买的一张彩票开奖了而黄某幸运的中奖了。得知此事的王某找到黄某,要求奖金一人一半。黄某却认为二人财产早已分割清楚,奖金不应该分给王某,二人交涉无果后,最终闹上了法庭。
昆山法院受理该案后认为,彩票本身不能算作财产,而应该是一种合同凭证,是彩民购买彩票时,彩票发行中心与彩民默认签订的一个射幸合同。在这种射幸合同关系中,彩民是否能够获得奖金是不确定的,但彩民只要持有这个权利凭证就代表着彩民享有一种期待利益。昆山法院认为,黄某和王某二人虽然已经将财产分割清楚,但彩票奖金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王某也是彩票出资人,所以,王某有权要求分割奖金。因此,昆山法院决定,王某有权享有彩票奖金的一半。
上海离婚律师指出:射幸合同,就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支付的代价所获得的只是一个机会,对投保人而言,他有可能获得远远大于所支付的保险费的效益,但也可能没有利益可获;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我国《婚姻法》规定:(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上海离婚律师分析:本案中,彩票是在王某和黄某夫妻二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的,因此应当认定彩票是以王某和黄某二人的夫妻共同财产购买的,王某也是出资人。即王某和黄某是一同默认与彩票发行中心的射幸合同,王某也是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因此,彩票中奖后,王某和黄某应当共同享有要求彩票中心支付相应奖金的权利,而并非黄某独自享有。因此,法院应当支持王某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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