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妻子身患精神分裂症,离婚后丈夫仍应继续供养

随着社会的发展,经常会有人用“夫妻本是同林鸟,大难临头各自飞”这句俗语,来形容夫妻之间的关系。但是当某些意外出现在一对夫妻的生活中时,夫妻双方真的可以不管对方而独善其身吗?显然这并不符合我国现有的婚姻法规。
近日,四川省成都市人民法院就审理了一起妻子患精神病多年,久治不愈,而丈夫却一心想离婚的案件。
案件中的原告人吴某,2012年1月,与被告江某经自由恋爱后登记结婚,且两人在婚后育有一女。一家三口的生活本来幸福美满,可当小孩出生后不久,吴某就逐渐发现妻子开始好像有点儿不太正常,她经常出现神情恍惚、精神状况异常狂躁的情况,而且这种情况随着时间的流逝也愈发严重。。

2013年12月,吴某带着妻子到医院检查,没想到妻子江某竟然被诊断出患有精神分裂症。病情确诊后,吴某并未安排妻子江某住院治疗,而是一直为她取药回家实施治疗。

2016年10月,日夜照顾了妻子三年的吴某感到身心俱疲,最终吴某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诉至法院,要求法院判决其与妻子离婚,然而法院经过审理后却驳回了其诉讼请求。同年年底,吴某将妻子送至精神病院接受住院治疗,不久妻子朱某出院,且精神状况有所改善。于是,吴某认为其已尽到扶助义务,再次以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且无和好可能为由诉至法院,要求判决其与妻子离婚。
在庭审过程中,吴某坚决要求离婚。他表示江某患上精神病后,他已多次带其进行了治疗,但经长期诊治却仍未痊愈,符合相关法律司法解释规定的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且双方长期无法有效沟通交流和共同生活,夫妻关系也早已名存实亡。

而江某及其娘家人则认为,夫妻应当风雨同舟、相濡以沫,且身患疾病的江某也需要更多关怀和鼓励,此外江某的母亲已经去世,父亲也已经年近七十,又没有经济来源,根本无力照顾患有精神病的女儿,如果法院判决原、被告离婚,必将成为社会稳定的一大隐患。
上海离婚律师提醒:夫妻之间具有相互扶住的义务,即使一方由于所患疾病导致夫妻间感情破裂,满足离婚的条件,出于人道和法律原因,另一方在离婚后仍应对其承担相应的扶住义务。
《婚姻法》中第三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时,出现下列情形之一切调解无效时,应准予离婚:1、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2、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4、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5、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上海离婚律师分析:本案中,由于吴某的妻子患有间歇性精神病,导致其与吴某之间已经无法进行正常沟通,并且时间已经长达两年之久,因此,法院可以认定吴某与朱某之间的夫妻感情已经破裂,且在朱某患病期间,吴某也积极为朱某采取治疗措施,故其对于夫妻感情破裂并无过错。综上,法院应该支持吴某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但是,由于本案中的被告人朱某所患疾病具有特殊性,且如果其与吴某离婚后,其无法再得到治疗,故依据《婚姻法》第二十条之规定,吴某在离婚后仍应对其承担相应的抚养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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