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脸信息收集规范——守法预期与法律风险的边界在哪?

人脸信息收集规范的法律定位

人脸信息属于敏感个人信息中的生物识别信息,受《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规制,核心保护的法益是自然人的个人信息自决权,属于人身权益范畴。权利义务天生不对等——收集人脸信息的一方掌握技术、存储、数据处理的全部主动权,普通用户很难知道自己的脸被拿去做了什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第二十九条明确规定:”处理敏感个人信息应当取得个人的单独同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处理敏感个人信息应当取得书面同意的,从其规定。”说白了,不能混在一大串服务协议里让用户打个勾就完事,必须单独说清楚我要拿你的脸做什么,你单独点头同意才行。

合法与违法的一线之隔

同一个小区门禁场景,判罚结果完全不同。

脱敏后的案例里,某小区物业换新人脸门禁,提前贴了公告,明确说收集的人脸只用于门禁进出验证,保存期限不超过业主在小区居住期限,不愿意刷脸的业主可以继续用原门禁卡进出,还给每个业主发了单独的同意书,签字才收集。最后有人起诉,法院判物业收集行为合法。

另一个同场景案例,物业直接拆了旧的刷卡门禁,所有人必须刷脸才能进,没给单独同意,只是在公众号发了个通知混在推文中,最后业主起诉,法院判物业立即停止收集,删除全部已存储的人脸信息,还要赔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

太冤?真不冤。两个案子,核心区别就是是否取得单独的明示同意。差了这一步,结果天差地别。

小区物业人脸信息收集告知同意书范本
小区物业人脸信息收集告知同意书范本

裁判数据里的风险规律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案例研究院公开的2022—2024年度涉人脸信息民商事案件统计,81.7%的收集方败诉案件,都是卡在了”单独同意”这个环节。要么就是拿服务协议的概括授权蒙混过关,要么就是强制收集不给用户选择权。

说实话,很多商家、机构都觉得,不就是收集个脸吗,又没拿去卖,至于判赔?可立法的本意就是防微杜渐——生物识别信息不能再生,泄露一次就是一辈子的风险,不对收集方提严格要求,普通人的权益根本没法保障。

最高院人脸信息侵权案例裁判文书页面
最高院人脸信息侵权案例裁判文书页面

可落地的三阶风控方案

可落地的三阶风控方案
可落地的三阶风控方案

启动人脸信息收集前7个工作日,将收集范围、用途、存储期限、退出方式打印成纸质告知单,在收集场景的醒目位置张贴,同时给每一位被收集人单独发放纸质同意文件,要求签字后收回,存入带锁档案盒留存至停止收集后满3年。

日常存储运行阶段,每季度对人脸信息存储台账进行一次人工核对,由两名工作人员共同清点存储数据量,核对收集对应的同意书份数,核对完成后共同签字,核对记录存入加密电子文件夹。

收到被收集人提出删除人脸信息的申请后,3个工作日内安排技术人员完成全链路数据删除,包括服务器存储、备份存储中的全部数据,由技术人员出具删除完成的书面确认单,原件存档,复印件邮寄或拍照发送给申请人。


本内容仅供法律信息参考,不构成委托关系,不构成对裁判结果的任何形式承诺。

免责声明:市场有风险,选择需谨慎!此文仅供参考,不作买卖依据。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文章名称:人脸信息收集规范——守法预期与法律风险的边界在哪?
文章链接:https://www.shanghailihunlvshi.com/susonglilun/489.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