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脸信息收集规范——守法预期与法律风险的边界在哪?

人脸信息收集规范的法律画像

说实话,现在走到哪都有人脸识别,小区进门要刷,商场会员注册要录,就连进写字楼上班都得扫。方便是真方便,但踩了法律雷区的,也不在少数。

从部门法归属看,人脸信息收集规范归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调整范畴,该法第二十八条明确将人脸信息界定为敏感个人信息,保护的核心法益是自然人人格尊严,以及附着在人格利益之上的人身、财产安全。相较于普通个人信息,人脸信息收集过程中,收集方与信息主体的权利义务天然不对称——收集方掌握数据存储、使用的全部主动权,信息主体往往只有“同意”或者“不让用服务”两个选项,法律也因此给收集方施加了更严苛的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第六条明确规定:收集个人信息,应当限于实现处理目的的最小范围,不得过度收集个人信息。

个人信息保护法人脸信息收集条文标注图
个人信息保护法人脸信息收集条文标注图

合法与违法的裁判实证观察

2022—2024年度,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案例研究院公开的涉人脸信息收集纠纷统计显示,该区间内79%的生效判决中,收集方因违规收集被判承担责任。我随手翻了两个同场景的判决,结果差异特别大。

第一个是某小区物业,为了提升通行效率装了人脸识别门禁,提前三个月在小区公告栏贴了告知书,说明只用于门禁通行,存储期限不超过业主在本小区居住期间,同时保留了刷门禁卡、登记放行的备选通行方式,有业主起诉要求确认收集行为违法,法院驳回了起诉。第二个是同省另一个小区,物业直接关掉了原有的刷卡通道,不录人脸就不让进,还把收集到的人脸数据同步给了小区周边的商铺发广告,法院直接判物业停止收集,删除所有数据,还给原告赔了精神损害抚慰金。

两个案子场景几乎一样,结果天差地别,核心原因只有一个:是否保障信息主体的选择权与同意的真实性。第一个案子里,物业给了业主选择权,你愿意刷脸就刷,不愿意就走别的通道,完全符合最小必要原则,也满足了知情同意的要求。第二个案子,等于变相胁迫业主同意,还超范围使用数据,当然违法。

人脸信息收集合法违法裁判结果对比表
人脸信息收集合法违法裁判结果对比表

可落地的三阶风控动作

可落地的三阶风控动作
可落地的三阶风控动作

不过话说回来,大部分收集方都不是故意违法,只是不知道哪里踩线了,给三个实打实的动作,照着做就能避开绝大多数风险。

收集启动前,提前7个工作日,把收集人脸信息的用途、存储期限、删除方式、第三方共享范围整理成字体不小于五号的纸质告知文件,贴在收集场景入口最显眼的位置,拍一张带日期水印的现场照片存入业务档案,留存到收集停止后至少3年。

日常运营过程中,每满12个月,对所有存储的人脸信息做一次全量梳理,给每个信息主体发一次确认短信,询问是否仍同意继续存储你的人脸信息,把所有回复截图存入系统档案,超过30天没有得到明确同意回复的,直接删除对应人脸数据。

收到信息主体的删除申请后,3个工作日内完成所有存储平台的数据删除操作,删完给申请人发一份加盖公章的书面删除确认函,留存好申请人的签收凭证,不管是电子签收还是纸质签收都可以。


本内容仅供法律信息参考,不构成委托关系,不构成对裁判结果的任何形式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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