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性质与规则本源

不同场景下的裁判差异
我见过两个加班时长、岗位性质几乎一模一样的案子,判决结果天差地别。 第一个案子里,劳动者任职的公司在劳动合同中明确写清,加班费以实际月度应发工资为基数计算,劳动者离职后起诉主张少付加班费,法院核对后认定公司计算标准符合法律要求,直接驳回了诉请。 第二个案子里,同区域同行业的另一家公司,合同直接约定加班费基数是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劳动者起诉后,法院直接判公司补足了三年共八万余元的加班费差额,还支持了延迟给付的利息。




作者|上海离婚律师
排版|上海离婚律师
审核|见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