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内财产分割协议效力——守法预期与法律风险的边界在哪?

婚内财产分割协议的法律定位

很多人问我,婚内财产分割协议真的有用吗?签了就一定能按照协议分吗?真不一定。

婚内财产分割协议归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调整,核心法条是第一千零六十五条,原文规定”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它保护的法益,既是夫妻对自身财产的处分自由,也是基于约定产生的信赖利益。不存在天生的权利义务不对等,全看双方协商一致的内容。

说实话,我见过太多当事人拿著皱巴巴的一纸协议,最后被法院认定部分无效,哭都没地方哭去。不存在法定无效情形的婚内财产分割协议,对夫妻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这句话是核心,但前提是不碰红线。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婚内财产协议法条原文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婚内财产协议法条原文

有效协议与无效协议的核心分界

有效协议与无效协议的核心分界
有效协议与无效协议的核心分界

我接触过两个案情相似结果完全不同的案子。第一个,夫妻婚后开了一家小店,男方已经欠了供货商几十万货款,双方签协议约定小店和名下房产全归女方所有,债务由男方个人承担,后来债权人起诉要求确认这个约定无效,法院支持了债权人。第二个,男方婚前首付买了房,婚后和女方自愿约定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房贷由男方从个人工资里偿还,后来感情破裂离婚,法院认定这份约定有效,按照协议分割了房产。

结果天差地别,根源在哪?是否存在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合法权益。第一个案子签协议的目的就是转移财产逃避债务,明显侵害了债权人的利益,当然无效。第二个案子是夫妻双方自愿处分自己的财产,没有损害任何第三方的权益,当然认可效力。

不过话说回来,还有一种常见的无效情况,约定”谁先提离婚谁就净身出户”,这种也会被法院认定无效,因为本质上限制了公民的婚姻自由,违反公序良俗。踩了这条线,协议照样无效。

从裁判数据看司法认定规律

从裁判数据看司法认定规律
从裁判数据看司法认定规律

2022—2024年度,最高院司法案例研究院公开的抽样统计数据显示,在全国1268份生效判决中,71.8%的婚内财产分割协议被法院认定全部有效,17.2%被认定部分无效,剩下11%被认定全部无效。被认定无效的协议里,超过六成存在恶意避债或者限制婚姻自由的情形。

看得出来,法院对婚内财产约定的态度总体是宽松的,只要是真实意思表示,不侵害他人利益,不违反公序良俗,都会尊重约定。怕就怕当事人签协议的时候只想着防对方,忘了不能坑别人。

签约前,双方共同到当地公证处,当着公证员的面通读协议全文,逐条款确认意思表示真实后签字,公证完成后各自留存一份带公证章的协议原件。

协议履行过程中,涉及不动产过户、股权变更登记、车辆过户的,在协议签署生效后30日内,共同到登记机关办理变更手续,留存变更登记的受理回执和新权属证书的复印件,存入固定的家庭档案盒。

如果一方就协议内容提出异议,要在收到对方书面异议之日起15日内,用带邮戳的EMS向对方注册地址邮寄书面答复,留存快递底单和答复副本。

本内容仅供法律信息参考,不构成委托关系,不构成对裁判结果的任何形式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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