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续签条件的法律精准画像
这件事归《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管,核心规则写在第四十六条第五项: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立法保护的是劳动者的就业信赖利益,劳资双方天生权利义务不对等,劳动者靠工资养家,对稳定就业的依赖远高于用人单位,所以规则天然偏向劳动者。 说白了,单位不想给补偿,就得满足一个前提:你给的续签条件不比原来差。 接触过的两个同类型案子,结果天差地别。第一个,员工三年合同到期,公司提前两周给员工发了书面通知,岗位薪资福利全和原合同一致,员工说找到了更好的下家,明确拒绝续签。公司顺理成章终止合同,不用掏一分钱补偿。 第二个,同是合同到期,公司发的续签通知,把原来的市场部主管岗位调成了销售岗,月薪降了三千,员工不签,公司终止合同后被申请仲裁,最后判了五万多的经济补偿。 唯一的关键区分变量就是:是否维持或提高原劳动合同约定条件。 很多人觉得我只要提续签就行,条件差一点怎么了,员工不签是员工的问题。那你真的误解了立法本意。
从公开裁判数据看常见败诉原因
根据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22—2024年度发布的劳动争议审判白皮书,统计显示这三年受理的劳动合同到期续签纠纷中,有超过八成的用人单位败诉,原因几乎全同一个——拿不出证据证明自己已经向劳动者提出了维持原条件的续签要求。 说实话,真的挺可惜的。很多HR都是口头和员工提了一句,转头就忘了留痕,员工仲裁说单位根本没提续签的事,单位拿不出证据,只能认栽。 不过话说回来,法院也不是偏帮劳动者,谁主张谁举证,你说你提了,你就得拿证据,对吧?
三步落地的风控操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