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给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画张法律肖像
人民调解协议的效力问题,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专门调整,该法第三十一条明确规定: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它本质上是双方基于自愿协商达成的民事契约,保护的核心法益是缔约过程中的信赖利益,只要不存在法定无效或可撤销事由,双方都要受协议约束。不存在天然的权利义务不对称,所有的权利义务都是你自己谈出来的——前提是你是清醒自愿的。
同是调解协议,判决结果为啥天差地别
我接触过两个情况高度相似的租赁纠纷,判决结果完全不一样。第一个,房东涨房租,房客不同意闹到街道调解,最终谈好房客续租三年,租金每年涨5%,双方签了调解协议,半年后房东反悔要涨10%,房客起诉到法院,法院认可调解协议效力,判房东按原约定履行。第二个,同样是租赁纠纷,房东说房客欠缴房租,叫了两个朋友堵在房客店里,逼着房客签了十天内搬离、欠缴房租减半、押金不退的调解协议,之后房客起诉,法院查明胁迫事实,直接撤销了这份调解协议。 你说差别在哪?唯一的关键区分变量就是是否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前者是坐下来谈了两个小时,各退一步谈出来的结果,法院当然认。后者是被胁迫签的,违背了自愿原则,当然不受法律保护。
从公开裁判数据看效力认定的裁判逻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