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协议有效性到底说的是什么?
说白了,就是你和对方事先约定「以后闹矛盾了,不去法院打官司,去仲裁委仲裁」,这么一个约定,法律承认不承认它算数。 很多人觉得仲裁是高端商务领域的玩意儿,跟我一个普通打工人没关系,那可错了。商家太爱加这一条了——仲裁一裁终局,不能随便上诉,对他们来说更省事,也就更愿意加在格式合同里。 法律上对仲裁协议有效没效,核心要求其实就四条,说直白点: 第一,得落纸,空口说白话不算。 第二,得是你真心愿意签的,拿刀架脖子逼你签、或者骗你说这是别的条款,那不算。 第三,得说清楚具体找哪个仲裁委,模模糊糊说不清楚的不行。 第四,只能约定财产类的纠纷,婚姻、继承这种和身份有关的事儿,约定了也白搭。
两个常见误区,大半人都踩过
第一个误区:我没看见、没同意,协议肯定无效。 真不是。只要你在整份合同的落款处签了字,法律就默认你已经阅读并同意了所有条款,哪怕你真的一眼没看,那也是你自己放弃了看的权利。除非你能拿出实打实的证据,证明对方故意把这个条款涂掉、藏起来,或者骗你说这是无关的内容,不然你一句「我没看见」,根本推翻不了效力。 张姐那个案子就是,合同最后一页落款上方,清清楚楚印了那行仲裁条款,她签了字,说自己没看见,最后还是认定协议有效,只能去仲裁委立案。 第二个误区:只要写了仲裁,就一定有效。 也不对。我之前接过一个咨询,合同写的是「发生争议由当地仲裁机构处理」,结果那个市有两家注册的仲裁委,一家做国内仲裁,一家做涉外仲裁,双方各说各的,谁也不让谁,最后法院直接认定这个仲裁协议无效,张姐那个案子要是碰上这种情况,就能去法院起诉了。 还有那种写「发生争议可仲裁可起诉」的,这种约定也无效。法律不允许你脚踩两条船,要么选仲裁要么选法院,模棱两可的选择,直接不认。
碰到仲裁协议效力争议,按这三步走
